真理大學統計與精算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真理大學統計與精算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系教評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統計與精算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專任教師之升等審查,依「真理大學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審查辦法」暨「真理大學數理資訊學院教師升等辦法」訂定「真理大學統計與精算學系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各職級教師升等須具備之研究成果量化基本條件應滿足以下規範:
- 送審代表著作(以升等生效日為基準點五年內之出版品)應為以「真理大學」名義發表在SCI、SSCI、EI、TSSCI或AHCI之期刊論文。
- 擬升等教授者,著作至少需兩篇刊登於SCI、SSCI、EI、TSSCI或AHCI等級之期刊論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刊登於SCI或SSCI。
擬升等副教授者,著作至少需一篇刊登於SCI、SSCI或至少需二篇刊登於EI、TSSCI或AHCI以上(含)等級之期刊論文。
擬升等助理教授者,著作至少需一篇刊登於SCI、SSCI、EI、TSSCI或AHCI等級之期刊論文(含保險專刊)或兩篇刊登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
第三條 本學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填寫履歷資料表格及教學服務相關表件連同學經歷證件及著作,經系、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審查並評定送審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教學與服務兩項成績均分別達七十分以上且研究成果經評審達量化基本條件者,始通過學系初審。
第四條 本辦法未訂事宜依「真理大學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審查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教評會議、院教評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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